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县,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二连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二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二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建某某、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建某某在蒙古国游玩期间,用其所持有的蒙古籍**车和蒙古国公民置换了一辆蒙古国籍保时捷卡宴车。被告人建某某利用东乌旗海关与东乌旗人民政府关于蒙古国边民自驾车管理问题的合作备忘录中规定准许蒙古国车辆在境内停留五日的规定,委托他人将车辆从东乌旗嘎达布其口岸入境。2017年3月,被告人建某某联系郝某某为该蒙古国车辆办理京N****2套用虚假国内车辆牌照、车辆行驶证。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建某某和被告人宋某某商议好买卖该车辆事宜后,被告人建某某委托陈某某和宋某某签订了买卖车辆协议,在国内将蒙古国机动车私下出售。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将该车抵押给锡林浩特市**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0元。2019年1月23日,东乌海关关员在**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门口将该车套用京N****2卡宴车予以扣留,经核对,该车系车号为3*****C的蒙古籍蓝色保时捷卡宴车。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涉案的车号为3*****C的蒙古籍蓝色保时捷卡宴车价值人民币:伍拾玖万壹仟零陆拾玖元整(¥:5910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东乌海关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案件线索移交单、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刑事决定书、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发票、出入境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驾驶证、行驶证、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自驾车出入境申报单、车辆照片、录音光盘一张、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建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建某某、宋某某明知蒙古籍车辆入境不能在中国境内买卖,仍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蒙古国籍车辆留在中国境内使用并买卖,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建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志敏
附:
1.被告人建某某现羁押在蓝旗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立功材料散页一份共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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