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建某某,绰号老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7********,汉族,文盲,**公司上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东川区**街道**房**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建某某因婚姻纠纷,2019年5月17日7时许,被害人黄某某骑电动车乘载着被害人赵某某行驶至东川区**街道**路**号**路时,被被告人建某某驾驶云******摩托车撞翻,后被告人建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撕扯在一起,期间被告人建某某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踢打,并用手掐被害人赵某某的生殖器官。经鉴定:黄某某此次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赵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辨解:被告人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等;6.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光碟壹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嫣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于东川区**街道**房**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629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害人诉状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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