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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开某某、任某某等四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开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群众,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村**村**)。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于201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7月4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群众,住郑州市惠济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于201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7月4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群众,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8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7月4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9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群众,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乡**小学**侧(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临汝镇**村**号院**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9年7月4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开某某、任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张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5日1时许,被告人开某某、任某某、张某甲经预谋后,驾驶豫A*****东风大面包车来到郑州市惠济区**村安置区**工地,将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工地的1300个管扣盗走,后开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乙收购。张某乙在明知该管扣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以低价予以收购。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管扣价值7150元。

2、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开某某、任某某、张某甲经预谋后,驾驶豫A*****东风大面包车来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村安置区****工地,将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置房项目部存放在该工地的1600个管扣和17块铝模板盗走。后开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乙收购,张某乙在该管扣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以低价予以收购。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被盗的管扣价值8800元、铝模板价值2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开某某、任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供述和辩解;2、证人饶某某、金某某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视听资料;4、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开某某、任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开某某、任某某、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忠

2019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开某某、任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卷宗材料2册224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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