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943号
被告人开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期**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镇**村**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镇**村**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开某某、欧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被告人欧某某在兼职微信群发现可以采取办理并出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方式获利的信息,为获取非法利益,遂与发布信息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加为微信好友,并介绍其朋友被告人开某某与李某某认识,共同实施上述出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以非法获利的行为。
在李某某等人的介绍帮助下,以开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先后在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分别注册成立合肥崇密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合肥岱晓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合肥崇恒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以欧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先后在合肥市包河区注册成立安徽程佳服饰有限公司、安徽本程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殷娇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本凤商贸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之后,二人在李某某等人的帮助下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等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阜阳北路支行等银行开通对公账户,随即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U盾等整套材料出卖给李某某等人,约定每套资料人民币650元。开某某从李某某等人处获利共计人民币2380元,欧某某从李某某等人处共计获利人民币2600元。
2020年3月24日1时许,开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华府**栋**室被合肥市公安局杏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6月21日16时许,欧某某主动至合肥市公安局杏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抓获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及前科材料、工商登记及银行对公账户开设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开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开某某、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开某某、欧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开某某、欧某某现均被监视居住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