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弋某、秦某某、苏某、罗某等人抢劫案)_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8〕273号

被告人弋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9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7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5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7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9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7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释杰,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16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弋某、秦某某、苏某、罗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8年3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1日补查重报,2018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06日03时许,被告人弋某、秦某某、苏某、罗某等人在包某某(在逃)的邀约下,预谋抢劫走私冻品,在事先知道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驾驶车牌号为云******红色东风重型仓栅式货车运输一批冷冻牛肉从蒙自市运往昆明的情况下,提前在石林县城等候,当日04时许,当货车行驶至石林彝族自治县**高速**路段**方向岔路口时,包某某伙同弋某、秦某某、罗某、苏某等人驾驶轿车将货车截停,秦某某、苏某等人将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强行带上轿车,将其二人的手机收走,并进行控制带走,由包某某、弋某、罗某等人将货车驾驶至曲靖市**区**镇停车场,在停车场内,由包某某联系卸货工人及车辆将货车上的货物(冷冻牛肉,共计1137件,重约28吨,总价值八十余万元)转移拉走。下完牛肉后,罗某将抢来的货车驾驶到**附近路边停放并逃离现场,随后,包某某、弋某、秦某某、苏某等人将抢劫的牛肉运至成都一批发市场,以60余万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并进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抢货车照片;2.书证:(1)石发改价认字[2018]002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2)昆明东管理处昆石分处监控中心出口车辆图像审计图;(3)协议书、收据;(4)户口证明材料;(5)受案登记表;(6)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2)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弋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2)辨认物证笔录及照片;(3)辨认同案犯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弋某、秦某某、苏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抢走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秀明

2018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弋某、秦某某、苏某、罗某现被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