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弋某某,女,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53********,现住登封市**镇**街*号,小学毕业,登封市**局退休干部。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19年10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两次退回登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登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6月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弋某某起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2018年8月3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85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弋某某偿还弋某某借款及利息303万元。判决生效后至执行过程中弋某某隐匿、转移名下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弋某某的供述; 2、申请执行人弋春先陈述;3、证人郑某某、吴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视听资料;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克
2020年6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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