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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弓文斌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弓文斌,绰号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武乡县******。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文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弓文斌向马某某(已起诉)购买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儿”)后,除自己吸食外,分装成每小包0. 5克,向他人多次出售。

1、2018年后半年,被告人弓文斌向李某甲(绰号“某某”、“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2次,第一次以500元的价格出售5小包,第二次以500元的价格出售3小包;2019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弓文斌以2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出售甲卡西酮1小包。以上共计出售毒品9小包重4.5克。

2、2017年,被告人弓文斌向李某乙(绰号“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小包;2018年,被告人弓文斌向李某乙出售毒品甲卡西酮3次3小包,每包150元到200元不等的价格。以上共计出售毒品4小包重2克。

被告人弓文斌于2019年4月24日在武乡县蟠龙镇南山头村的家中被武乡县公安局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毒品2包,净重19.68克,一并查获自封袋等物品。经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2包毒品均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弓文斌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卡西酮7次,共计贩卖甲卡西酮26.18克。

被告人弓文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弓文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文斌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弓文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勇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弓文斌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电话18636589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证据十六页;

3.有关涉案自封袋、银行等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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