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乡**村**号,个体司机,住寒王村六区**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9时41分许,被告人弓某某驾驶晋K****0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左权往和顺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207线1626KM+229M(和顺县河绪村附近)时,遇相对方向吕某某驾驶的晋K****0-晋K****挂华菱之星牌重型半挂平板自卸货车,弓某某驾车因路滑导致车辆侧滑、甩尾,两车发生相撞,造成吕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扣押、发还清单、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弓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120,并在现场对被害人积极施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英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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