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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中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91984********,汉族,小学文化,吕梁市中阳县**镇**村人,住中阳县**镇**楼。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2月20日我院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因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5月26日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弓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中阳县二郎坪大街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中鸣小区附近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晋JD09190号电动轿车相撞,致晋JD09190号电动轿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弓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64.93mg/100ml。后经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被告人弓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弓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比例图及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说明等

2.证人弓某甲的证言

3.受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弓某某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前科劣迹。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玉平

检察官助理:何斐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弓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电子卷宗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5.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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