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弓某某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88********,汉族,大专,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苏木**村。现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弓某某酒后驾驶蒙A*****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北门处,因操作不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蒙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土默特左旗交通管理大队公交认字第【2020】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过错严重,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20】285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23.7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查获经过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当事人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郭某某、程某某、时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高某某、樊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弓某某供述;

6、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车体痕迹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平

检察官助理:云斯琴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弓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