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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弓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本市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住址:本市杏花岭区**街**号)。2010年7月28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5日16时12分许,被告人弓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晋A2A***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杏花岭区沿**河南沿岸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沿岸**路口东**米处,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弓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44 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隆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35139098。

2、移送: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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