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旧城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弓某某酒后驾驶蒙JW****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迎宾大街路段,遇执勤民警设卡检查,民警将其带至丰镇市医院抽取血样,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乙醇含量为1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及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告知书、车辆领取通知书;2.被告人的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乌)公(司)鉴(理)字【2020】280号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大队民警询问、讯问被告人过程采集同步录音录像制成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雪英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4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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