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弓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自莘县古云镇**村前往莘县古云镇**,后在门前倒车时与李某某停放在门前的豫******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认定,弓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弓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1.6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弓某某取得李荣荣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浩
检察官助理:王福全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5521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