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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弓某某盗窃罪)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弓某某,绰号板头,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文水县**镇**路**巷**号。2019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文水县下曲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因疫情期间需隔离观察被交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弓某某在交城县成村工业区中惠饲料厂门口盗窃被害人郭某甲停放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晋J****1)。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0元。

2、2020年2月21日下午5点50分许,被告人弓某某在交城县成村杏树路第二排西环路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 一辆昆彭王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

3、2020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弓某某在交城县景宜家园小区东门附近盗窃被害人覃某某停放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晋A****S)。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400元。

4、2020年2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弓某某在文水县孝义镇上贤村南307国道西盗窃被害人段某某的一辆银黄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晋K****3)。

5、2020年2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弓某某在榆社县文峰小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东风小康小型货车(车牌号:晋K****3)。

6、2020年2月23日上午10点30分许,被告人弓某某在文水县南安镇西社村村西陈晓强家门口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红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晋H****8)。

7、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弓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二巷盗窃被害人郭某乙的一辆银色东风小康牌货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覃某某、郭某甲、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城县价格**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弓某某对盗窃车辆地点的辨认笔录;交城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弓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萍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弓某某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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