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4101051963********,本科文化程度,系郑州市惠济区**局**主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附**号。曾因违反廉洁纪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2015年6月被郑州市惠济区**局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因涉嫌贪污、受贿,于2018年11月23日被郑州市惠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18日解除留置;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惠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某涉嫌贪污、受贿、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一、贪污罪
被告人弓某某在担任惠济区**主任期间,该**截留公证费设立小金库,并由会计王某某负责保管。2009年1月弓可飞以要为**购买公车为由,从王 小金库处支取了8万元现金,经查明,当月购买的豫AD****捷达轿车是惠济区**用公款购买后交给**处使用,弓某某将此小金库的8万元公款予以侵吞。
二、受贿罪
1、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弓某某利用其担任惠济区**律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律师弓某某介绍其代理了郑州**出租车公司系列案、郑州市一步到位**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曹某某诉山东**郑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等案源,弓某某为表示感谢并为了让其继续介绍案源,分别送给弓某某5万元、2万元、2万元好处费,共计9万元,弓某某均予以收受。
2、2018年6月,金水区宋寨村村民宋某某的多处房产被惠济区**查封,为解封被查封的房产,宋某某找到惠济区**局工会主席弓某某帮忙协调,弓某某利用惠济区**局与惠济区**有工作联系的便利,私下找惠济区**承办人刘某某询问协调解封事宜,但遭到刘某某拒绝,在此过程中,弓某某先后两次收受宋某某微信转账的2.5万元。
三、诈骗罪
2015年,被告人弓某某在代理河南**建设工程公司经济纠纷案件期间,以过年需要向**法官送烟酒等礼物为由,向**公司负责人辛某某索要3.48万元人民币,后弓某某并未购买烟酒等礼品送礼,也未退还该笔钱,而是向辛某某谎称该笔钱全部送给**,从而将该笔钱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弓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姚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宋某某、南某某、刘某某、辛某某、党某某、弓某、弓某某等人证言;3、郑州市惠济区监察委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任职文件、惠济区司法局财务凭证发票、王某某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宋某某微信记录、弓某中国银行账户明细、涉案民事诉讼及执行卷宗材料、区纪委调查卷宗材料等相关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弓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弓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弓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 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弓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共890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