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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弓某赌博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弓某甲,曾用名弓某乙,绰号“弓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乡**街**人,农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原平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某丁”、“张某戊”,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59********,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乡**村人,农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甲、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弓某甲、张某某在我市中阳乡辛章村野外、村内荒宅内多次以用麻将“推板板”的方式组织任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等人进行赌博,累计参赌人员达到二十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举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等的证言;3.辨认笔录: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4.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弓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甲、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弓某甲、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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