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万利,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万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 该院于2020年2月3日将此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1时许,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村被告人张万利家中,因感情纠纷,张万利与同居女友被害人江某某发生口角,张万利持家中木棒击打江某某头部、背部、臀部等部位数下,被赶来的村民制止并报警,后江某某死亡。经鉴定,江某某系因身体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躯干、四肢、头面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出血,并继发肺脂肪栓塞等,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张万利于同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谭某某、谢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张万利的供述与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6.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万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利因感情纠纷,持木棒击打江某某身体数下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宏刚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张万利现羁押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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