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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符某某来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向其购买毒品,张某某将1包毒品海洛因交给符某某,符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50元人民币。

2016年9月,张某某在吸食毒品时,王某某因毒瘾发作请求张某某分部分毒品给其吸食,张某某将部分毒品海洛因分给王某某吸食,王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50元人民币。

2016年9月,陈某某事先将钱交给张某某,张某某用陈某某支付的毒资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将购买的毒品一部分交给陈某某,一部分作为酬劳留下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3.证人符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港        

                          检察官助理张仪婷        

         

2020年12月4日        

1.被告人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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