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符某某来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向其购买毒品,张某某将1包毒品海洛因交给符某某,符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50元人民币。
2016年9月,张某某在吸食毒品时,王某某因毒瘾发作请求张某某分部分毒品给其吸食,张某某将部分毒品海洛因分给王某某吸食,王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50元人民币。
2016年9月,陈某某事先将钱交给张某某,张某某用陈某某支付的毒资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将购买的毒品一部分交给陈某某,一部分作为酬劳留下自己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3.证人符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 港
检察官助理:张仪婷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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