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万海,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富拉尔基区**路**栋**号。2006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7月因犯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5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万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张万海伙同王某某、邓某某、高某某(上述三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后,驾车窜至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黄庄集市,将宗某某停放在集市摊位旁的电动自行车前车筐内的一个钱包盗走,内有**型手机一部、人民币1000余元、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750元。
2018年9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张万海伙同王某某、邓某某、高某某经预谋后,驾车窜至宝坻区大白街道大白庄集市,将刘某某停放在集市摊位旁的电动自行车内侧储物筐内的一个手包盗走,内有人民币118元、**型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犯罪以后,张万海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万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万海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犯罪以后,张万海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伯靳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万海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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