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张万里,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组。曾因盗窃,于2011年10月28日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万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万里于2020年3月下旬至4月20日期间,先后在灵璧县灵城镇钟馗路、惠众苑小区等地,采取徒手拽开未上锁汽车车门的方式窃取车内财物七起,窃得现金合计人民币35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下旬一天夜里,在灵城镇钟馗路**,被告人张万里将被害人李某某越野车内8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4月上旬一天夜里,在灵城镇鹿鸣农贸市场,被告人张万里将被害人姜某某越野车内6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4月中旬一天夜里,在灵城镇**村,被告人张万里将被害人张某甲电动四轮车内95元现金盗走;
4.2020年4月中旬一天夜里,在灵城镇**,被告人张万里将被害人张某乙轿车内10元现金盗走;
5.2020年4月中旬一天夜里,在灵城镇惠众苑小区,被告人张万里将被害人张某丙越野车内2500元现金盗走;
6.2020年4月一天夜里,在灵城镇富康首府小区南门旁,被告人张万里将被害人潘某某轿车内80元现金盗走;
7.2020年4月20日晚上12点左右,在灵城镇灵璧中学北门,被告人张万里将被害人高某某轿车内25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张万里于2020年4月21日凌晨在行窃时被民警发现并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盗财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领条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万里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万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5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万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万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和刑事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万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崇 峰
检察官助理 甘雨晨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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