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张世文,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贵阳市**镇**号**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4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14日被长沙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29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世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世文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口华隆步步高商场**前扒窃被害人苏某某黑色OPPOR11ST手机一台,随后将手机以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均同)的价格销赃。
2020年11月21日18时,被告人张世文窜至湘潭市岳塘区**路**街口“卤个锤子”店门前,扒窃被害人伍某某黑色华为荣耀10手机一台,随后将手机以4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11月21日19时,被告人张世文窜至湘潭市岳塘区**街**街,扒窃受害人沈某某白色iphone11128G手机一台,随后将手机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该手机价格为3699.26元。
被告人张世文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世文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世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世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世文具有坦白、累犯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世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蔚寅
检察官助理:周金丽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世文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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