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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丙常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丙常,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02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5年7月1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丙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丙常在成都市新都区润扬双河鹭岛小区二号门旁路边,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徒手将其放在上衣右侧外包内的一部金色苹果8PLUS手机(IMEI:356708088144934)盗走,后被告人张丙常在乘坐三轮车逃窜途中被公安民警挡获。经鉴定,该被盗窃的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117元。被盗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丙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丙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丙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丙常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辉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张丙常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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