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7〕253号
被告人张业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镇**村**队。2015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1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业强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9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张业强在东方市八所镇党校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日产小轿车的副驾驶车门没有锁上,便趁无人注意之机,拉开该车的副驾驶车门,盗走了车内的一个黑色挎包和5条香烟,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800元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某某被盗的5条香烟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业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
二、2017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张业强在东方市华人国际东方影城前的公路旁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一辆白色丰田小轿车准备停车,便利用随身携带的屏蔽器干扰车主导致不能正常锁车,待车主离开后,上前拉开车门,把车内的一个黑色女式手提包里的现金人民币21039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业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业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业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继鹏
2017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业强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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