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01号
被告人张东湖,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5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东湖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9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至19日,被告人张东湖在本市白云区**镇**路**号**有限公司,以出售口罩为由,诈骗江某某、范某某、许某某、郭某某、彭某某、余某某、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袁某某口罩定金共计人民币448980元,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张东湖通过微信联系,以向王某某购买口罩为由,诈骗其口罩5万个,后并未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
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徐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江某某、范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东湖的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东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湖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东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张东湖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转春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东湖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七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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