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东,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乡**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决定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缓刑判决,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于2014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日嫌疑人张东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东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张东窜至本市碑林区钟楼饭店一楼大厅蜜月森林店内,趁被害人黄某某在店内打包蛋糕不备之际,将黄某某放于收银台处的黑色苹果手机X盗走(经评估价值4970元),被黄某某的公公叶某某看到并将其控制,随后报警,公安人员出警将其抓获。赃物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价格鉴定报告及告知书;
4、被告人户籍信息;
5、现场指认照片;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8、视频监控;
9、前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东系累犯、犯罪未遂,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鹏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东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伍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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