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东雪,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巨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4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东雪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东雪自2019年8月份左右至2020年2月份左右,在巨鹿县楼张镇村、贾家街村、外神仙村、苏营二村等村采用翻墙入户、打开未锁汽车车门的方式多次盗窃车内银行卡、现金、电脑等财物,并通过被告人周某某将盗窃的银行卡利用POS机免密支付的方式盗刷,被告人周某某根据盗刷数额收取手续费。
1、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张东雪在楼张镇村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五菱面包车一辆,将该车丢弃在西孟村附近,后被追回。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25000元。
2、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东雪在楼张镇村被害人张某甲(其叔叔)家中盗窃现金24500元,后将该款用于自己消费。
3、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张东雪在楼张镇村被害人张某乙车内盗窃银行卡四张,次日张东雪联系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周某某使用POS机利用免密支付的方式盗刷张某乙招商银行卡5笔共计2900元,盗刷张某乙平安银行信用卡7笔共计6600元。
4、2020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东雪连续三天在贾家街村盗窃财物:在被害人郑某甲车内盗窃银行卡3张、POS机一台,盗窃后张东雪通过周某某盗刷郑某甲银行卡共计9000元。在郑某乙车内盗窃银行卡2张。在贾某某车内盗窃OPPO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80元)、充电宝一个,并利用盗窃的手机诈骗贾某某300元,利用贾某某名义诈骗郑某丙800元。在张某丙车内盗窃银行卡一张,盗窃后张东雪通过周某某盗刷张某丙银行卡200元。
5、2020年1月23日左右,被告人张东雪在外神仙村被害人张某丁、张某戊车内盗窃银行卡,盗窃后张东雪通过周某某盗刷张某丁银行卡3张6笔共5100元,盗刷张某戊银行卡5张7笔共2300元。
6、2020年1月18日晚,被告人张东雪在楼张镇村被害人田某甲车上盗窃双肩背包一个、现金4300元等物品。案发后,双肩包被追回。
7、2020年2月16日晚,被告人张东雪在楼张镇村被害人袁某某车内盗窃联想笔记本一台(鉴定价值3730元)、银行卡3张。案发后,笔记本被追回。
8、2019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东雪在楼张镇村被害人李某甲车内盗窃海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3330元)。案发后,该笔记本电脑被追回。
9、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张东雪在外神仙村被害人张某己的木器厂内进行盗窃。张东雪将该木器厂内部分电缆盗走后,在楼张镇村外将电缆外皮烧毁,将剩下的铜芯当做废品出售,获利240元。2019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张东雪又在该木器厂盗窃,张东雪将该木器厂内剩余各个电器等物品上的电线、电缆剪断盗走,在楼张镇村外将电缆、电线外皮烧毁,并将剩余的铜芯放在当日盗窃的杨某某的面包车内。后由于盗窃车辆被发现,张东雪弃车逃跑。
10、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东雪在苏营二村被害人宋某某车内盗窃银行卡,盗窃后张东雪通过周某某盗刷宋某某银行卡1张3笔共2100元。
11、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东雪在楼张镇村被害人张某庚家中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鉴定价值1100元)、坚果手机一部、土地确权证一本,后张东雪将该电动车藏匿在楼张镇村南玉米地内后丢失。
12、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东雪在楼张镇村被害人田某乙车内盗窃苹果手机一部(鉴定价值35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
13、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东雪在楼张镇村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窃山地自行车一辆、现金100余元,后张东雪将该山地车送给了周某某。
14、2020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东雪在外神仙村被害人张某辛车内盗窃张禄禄身份证一张、VIVO手机一部(鉴定价值200元)。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
15、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东雪在外神仙村被害人张某壬车内盗窃银行卡和驾驶证。
16、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张东雪在外神仙村被害人张某癸车内盗窃手机一部(鉴定价值90元)。
17、2020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东雪在外神仙村被害人袁某某家中盗窃自行车一辆,后张东雪将该自行车藏匿在楼张镇村南玉米地内后丢失。
综上,张东雪盗窃的物品经鉴定价值33980元,盗刷银行卡资金28200元,盗窃现金28800元,盗窃的山地自行车、自行车、电缆、双肩背包、驾驶证等无法出具鉴定意见,张东雪盗窃物品总价值90980元。周某某通过POS机帮助张东雪盗刷银行卡资金共计28200元,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8200元、山地车自行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手机一部均已退赔。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东雪、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张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东雪、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杜瑞格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东雪被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