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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中国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中国,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06年10月3日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7日被宜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中国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12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下旬,邵宏军(已判刑)和张学卫(已判刑)谋划交易一批毒品,张学卫遂与被告人张中国联系向其购买毒品后再卖给邵宏军。8月31日,邵宏军来到昆明入住昆明市**宾馆,9月1日,邵宏军以每克190元的价格,向张学卫支付了136000元购毒款,张学卫遂将136000元购毒款支付给被告人张中国购买了毒品。9月2日,民警在**宾馆**号房间抓获张学卫、邵宏军,当场查获张学卫从张中国处购买的毒品中拿给邵宏军吸食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8克;随后民警在张学卫租住的**村**号房间中查获张学卫向张中国购买了贩卖给邵宏军的毒品海洛因净重876.8克。

张学卫被抓获后愿意配合民警抓捕被告人张中国。2006年9月3日11时许,民警让张学卫在电话中与张中国谈好向其购买700克毒品海洛因。当日17时许,民警在对张中国布控时发现张中国骑一辆牌照为云A****的摩托车载着龚某某及龚某某的儿子张某某,并观察到三人有携带毒品的可能。当日18时许,民警在昆明市**道**村附近**门口对被告人张中国实施抓捕,张中国逃跑,当场查获龚某某丢在地上的毒品海洛因净重20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1078.6克;

2.书证:户籍证明、车辆信息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人龚某某及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中国的辩解及张学卫、邵宏军的供述;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毒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中国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鹃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中国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5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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