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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中林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320号 

被告人张中林,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号附**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3月被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4月被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被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5月被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被原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脱逃罪,于2001年4月5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余刑二年一个月二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8月21日被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中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张中林在重庆市长寿区**号附****蔬菜摊处,趁被害人甘某某不备,扒走甘某某挎包里面的80元现金。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张中林在长寿区骑鞍车站附近向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张中林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甘某某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领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中林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中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中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中林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中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考虑不能缴纳罚金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帆

检察官助理:晏艳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中林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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