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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丽华、柯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19〕678号

被告人张丽华,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1975********,汉族,文盲,农民,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7年5月16日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永春县人,住福建省石狮市**路**号楼**梯**(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漳平市人,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漳平市人,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村**幢**室(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2月1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丽华、柯某某、黄某甲、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8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被告人张丽华以朋友需要银行卡用于赌博转账为由,找被告人柯某某购买银行卡,随后,柯某某联系了同案人黄某丁(已判决),告诉他有朋友需要用于转移赌博资金的银行卡,如果其本人或者亲戚有银行卡的话,可以卖给自己。2018年2月至8月,同案人黄某丁先后联系了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三人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单独或者一起先后到浙江临海、河南郑州等地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了浙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的银行卡37张,其中黄某丁办理11张、黄某乙办理14张、黄某丙办理12张。

办理好银行卡后,同案人黄某丁分多次将自己及黄某丙、黄某乙办理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U盾、手机卡整套信息的银行卡37套以1400元/套左右的价格通过柯某某或者使用柯某某提供的电话、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卖给张丽华。张丽华将上述37套银行卡转卖他人并收取卖卡款,扣除300-500元/套的“利润”后,以现金或者ATM自助柜员机存现的方式,将卖卡款拿给柯某某本人或者存入柯某某指定的他人银行卡内。柯某某在收到款项后以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黄某丁,黄某丁在收到款项并扣除自已应得的卖卡费用后,将其余款项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别转给黄某乙、黄某丙。

2018年5月15日,涪陵人鞠某某因相信微信好友“云儿”虚构的在“**国际”赌博网站购买彩票稳赚不赔的事实,在涪陵登陆“**国际”赌博网站,并累计向“云儿”指定户名为黄某丁、尾号是8740的浙商银行卡转款人民币1754560元用于购买彩票,转款后,鞠某某无法登陆该网站,发现被骗。而后,鞠某某被诈骗款中的955610元被他人转至杨某某(已判决)的兴业银行卡内、798900元被转至被告人黄某甲尾号为5958的工商银行卡内。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转入自己工商银行卡内的款项系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形下,按照肖某某(音,另案处理)的安排,将其中20万元转至宋某某(已判决)尾号为6472的民生银行卡内、将其中20万元转入罗某某尾号为6461的农业银行卡内、将其中19.8万元转入自己尾号为5862的交通银行卡内。随后,黄某甲先后持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在工商银行福建泉州南安支行、交通银行福建泉州南安支行分别取款人民币20万元、19.8万元,交由肖某某。

同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转入自己农业银行卡内的20万元系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形下,将该款项先转入自己尾号为9088的兴业银行卡内,然后按照肖某某的安排,在兴业银行泉州南安支行取款人民币8万元,交由肖某某;将其中12万元转入黄某戊(另案处理)尾号为4574的平安银行卡内。

2018年6至10月期间,威海人林某某、招远人施某某、沈阳人李某甲、朝阳人李某乙、南宁人邓某某因相信微信好友虚构的在域名为http://**.com/、名称是“**娱乐城”、“**时时彩”等赌博网站参与赌博、购买彩票稳赚不赔的事实,各自分别多次向微信好友指定的户名为黄某乙、尾号为1255的工商银行卡、尾号为0427的建设银行卡等银行卡内转款,共计人民币677595元用于赌博、购买彩票,事后发现被骗,上述款项被他人以取现或者转至其他银行的方式予以转移。

2018年5月15日至23日,西安人侯某某因相信微信好友“周世杰”虚构的在域名为http://**.com的**时时彩网站参与赌博稳赚不赔的事实,累计向“周世杰”指定的户名为黄某丙、尾号是6813的工商银行卡内转款人民币257401元参与赌博,后因无法登陆网站,发现被骗,上述款项被他人以取现或者转至其他银行的方式予以转移。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丽华、柯某某、黄某甲、罗某某、黄某乙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黄某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张丽华、柯某某、黄某甲、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鞠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丽华、柯某某、黄某甲、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华、柯某某、黄某甲、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六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丽华、柯某某、黄某甲、罗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丽华、柯某某、黄某甲、罗某某、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丽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仁哲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丽华、柯某某、黄某丁、黄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98046****;被告人黄某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新村**幢**室,联系电话:1595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量刑建议》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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