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源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丽,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乡**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肇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丽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丽和崔某甲(已判决)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长期预谋将张丽的丈夫韩某某杀害,2018年11月11日,崔某甲与张丽合谋制造车祸欲将韩某某杀害,张丽为崔某甲提供其丈夫韩某某骑摩托车必经的地点,崔某甲提前在路口等候,2018年11月11日下午17时许韩某某及其妻子张丽二人驾驶摩托车从肇源县**乡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肇源县**乡**屯西侧监控卡口西100米左右时,崔某甲骑摩托车将韩某某以及张丽撞倒后逃离现场。2018年11月12日下午14时,张丽被肇源县公安局传唤至肇源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肇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2份)、犯罪嫌疑人指认照片(2张)、被害人韩某某受伤情况照片和被告人受伤情况照片(7张)、聊天记录截图(44张)、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党员情况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2.证人张某某、崔某乙、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丽和同案犯崔某甲的供述与讯问光盘;
5.(庆)公(刑技)鉴(电)字【2018】**号鉴定文书;
6. 勘验、检查笔录;
7. 电子数据检查光盘、鉴定文书所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伙同崔某甲预谋并实施杀害其丈夫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未遂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嵩岩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张丽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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