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67号
被告人张丽珊,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57********,汉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丽珊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丽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8月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丽珊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为非法营利,自2017年10月开始,在潮安区**镇**村**路其小卖部经营民间“标会”,招引周边群众参加标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营期间,因部分参与标会人员没有按期归还会款,造成资金不足,无法按时偿还会员的会款,后被告人张丽珊仍持续经营新的“标会”,并将所获资金或借款用于偿付部分标会的本息支出,造成恶性循环。其中被告人张丽珊先后向参会人员张某某、黄某某、潭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金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端等63人吸收资金及借款共计人民币1985462元,至2019年10月停止经营时,结欠参会人员张某某、黄某某等63人的会款及欠款共计人民币1715293元无法偿还。
被告人张丽珊于2020年4月9日在潮安区庵埠镇官路村南贵路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抓获证实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丽珊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丽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珊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民间的会组织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共计人民币1985462元,扰乱金融秩序,且非法吸收对象超过30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丽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丽珊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丽珊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0年8月2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张丽珊现羁押于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涉案款物: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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