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乃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乃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夏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乃军,听取了被害人李某甲、夏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1日复报至本院。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乃军至泗洪县青阳镇楚天小区、山河佳苑小区、“红利来”建材市场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合计人民币4463元。分述如下:
1、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乃军至泗洪县**镇**小区**栋**单元储藏室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人民币2340元。
2、2018年5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张乃军至泗洪县**镇**小区**栋**单元储藏室门口,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杂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人民币200元。
3、2018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张乃军至泗洪县青阳镇山河佳苑小区东门鑫百达超市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神州大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人民币1173元。
4、2019年1月6日7时许,被告人张乃军至泗洪县青阳镇“红利来”建材市场30栋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人民币350元。
5、2019年7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张乃军至泗洪县青阳镇楚天小区居委会门口,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杂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人民币200元。
6、2019年07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张乃军至泗洪县**镇**小区**栋**单元储藏室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杂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查获的涉案电瓶车等物证;
2.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制作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夏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乃军的供述与辩解;
6.泗洪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8.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乃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刚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乃军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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