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乃生,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2********,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张乃生曾因盗窃于2016年11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30日、2019年8月7日先后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乃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乃生至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百货超市门口,盗窃张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三轮车座椅下的腰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报警,被告人张乃生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乃生家中等处查扣赃款现金人民币1207元, 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4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乃生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笔录;
6.被盗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乃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乃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乃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乃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张乃生曾因盗窃犯罪被刑事处罚,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盗大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瑞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乃生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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