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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义巧盗窃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90号 

  被告人张义巧,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街小**洗车旁租赁屋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4日批准,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义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4时许,被告人张义巧将黄某某送至本区梁山街道“唯爱”主题酒店203室内,趁黄某某熟睡之际,使用黄某某的OPPO牌手机登陆支付宝后采用手机短信验证方式更改支付宝支付密码,将支付宝绑定在农村商业银行卡内的1208元现金转至自己的手机支付宝中,然后通过支付宝将1208元提现至银行卡内再充值到微信账户内,盗取了黄某某的现金1208元。接着,被告人张义巧又将黄某某的OPPO牌A92S型手机1部盗走,并将盗得的手机交给吕某某保存。同年9月1日15时许,黄某某发现手机被盗遂向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报案。经鉴定,被盗OPPO牌A92S型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889元。

同年9月14日,被告人张义巧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梁山第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同年9月25日,民警在吕某某处扣押到被告人张义巧盗窃的OPPO牌A92S型手机1部,并于同年9月28日发还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义巧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义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义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义巧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义巧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义巧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义巧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德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义巧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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