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张义,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于201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早上,被告人张义到镇雄县**药房内,趁店员邱某某不备,盗走收银台抽屉里的194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1919元发还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义的供述;4.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检察官助理:罗倩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义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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