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张乐新,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98年12月16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2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20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乐新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张乐新在福建省闽侯县**镇**路**街华莱士店门口盗窃一台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后在福州市区将偷来的电动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该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5元。
被告人张乐新于2020年11月10日在甘蔗街道双池旅社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电动车发票复印件;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乐新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视频监控截图;
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乐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乐新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2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乐新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乐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乐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乐新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榕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乐新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