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133号
被告人张乔生,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8********,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公租房**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18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乔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万州区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以被告人不到案为由退回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8时44分,被告人张乔生在重庆市万州区**路**号“**网咖”,趁被害人闵某某睡觉之机,盗走其OPPO K5手机1部,之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05元。
2020年8月26日6时24分,张乔生在重庆市万州区**路**号“**网城”,趁被害人文某某睡觉之机,盗走其华为荣耀9X手机1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经营的“**店”。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77元。
被告人张乔生于2020年8月27日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闵某某、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乔生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乔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乔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乔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乔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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