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张习伦,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织金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被告人张习伦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2月25日释放。被告人张习伦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21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习伦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夜,被告人张习伦先后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巷新寓77幢车棚内、江宁区天泰路天泰花园东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得欧派奇电动三轮车、苏迪电动三轮车各一辆。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20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习伦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欧派奇电动三轮车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褚某某、汤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习伦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被告人张习伦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习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习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习伦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青龙山);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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