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书南故意杀人案)_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张书南,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屏南县**镇**村**路**号,住屏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书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屏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7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将本案经屏南县人民检察院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2日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书南与被害人黄某丁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5月1日晚,被告人张书南酒后回到其位于屏南县**镇**村**号住处,因黄某丁未给其开门而与黄某丁发生争执。被害人黄某丁躲进房间后,被告人张书南持锄头敲打房门,敲开房门后继续持锄柄击打黄某丁致其倒地,而后又持木桩多次重击黄某丁头部,造成被害人黄某丁当场死亡。经宁德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某丁系生前受钝器多次打击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终因中枢功能障碍而死亡。

2019年5月2日4时许,被告人张书南到屏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锄头、木桩等物证;

2、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林某甲、林某乙、张某丙、黄某甲、张某丁、黄某乙、张某戊、陆某某、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张某癸、张某子、张某丑、黄某丙证言;

4、被告人张书南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书南因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寒凝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书南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卷宗伍册、光盘柒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