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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书振、张志锋等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爆炸物案)_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120号

被告人张书振(绰号“四儿”),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2018年4月22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志锋,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4月29日被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2018年4月21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连弟(别名“赵锋”“李博羽”“李博”),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2018年5月18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兴,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2009年12月9日被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6月14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2018年5月18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军生(别名“毛军”“李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2018年5月19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英秋(绰号“老英”、“老瓮”),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生活区**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2018年5月19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一彬(曾用名王红,绰号“臭小”、“老臭”),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2018年4月20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18年5月19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绰号“老杰”),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18年7月25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57********,汉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18年11月9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2018年5月19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一彬、张志锋、张书振、李连弟、董兴、李军生、李英秋、庞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2018年8月9日、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8月10日、2018年12月19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王一彬、张志锋等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一案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24日至9月21日、自2018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2日)。赵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7日至9月21日)。2018年9月29日将赵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并入王一彬、张志锋等人非法买卖、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案。2018年12月24日将李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并入王一彬、张志锋等人非法买卖、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4日23时许,临城县公安局民警在临城县**镇**村东南与内丘县交界处一青石坑,发现疑似爆炸物,当场查获私制炸药4773.1公斤和私制电雷管53枚。经查,2018年初,在征得被告人李英秋同意,李英秋又劝说其妻被告人庞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李连弟在位于临城县**镇**村西李英秋鸡房,安装磨机用于制造炸药。2018年4月12日左右,被告人王一彬向被告人张书振购买私制炸药500斤、私制电雷管2枚。张书振遂向被告人张志锋购买私制电雷管216枚和5000公斤私制炸药。2018年04月14日中午,张志锋开车将制造炸药原材料硝基硫酸钾肥料,运至临城县西竖镇瓮城村西李英秋、庞某某夫妇鸡房内,李连弟亲自并安排庞某某运来花生皮糠,由被告人李连弟、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李英秋等人在该鸡房内制成炸药。当日晚,张志锋开车将该批私制炸药运至临城县乱木桥东边,再换由张书振开车,将该批私制炸药运至上述临城县**镇**村东南与内丘县交界处青石坑,张书振还未同王一彬见面清点确认,民警即赶赴现场,张书振、王一彬等人闻讯全部逃跑。经进一步侦查,李连弟曾向被告人董兴、李军生购买私制电雷管1000枚,李连弟将其中600枚卖给张志锋,张书振从张志锋处购买私制电雷管216枚。经依法鉴定:上述查获私制电雷管为电雷管,具备正常起爆能力;上述查获的私制炸药中检出硝酸根离子和铵根离子成分,是硝铵炸药,可在标准工业雷管作用下发生爆炸且爆炸完全。

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王一彬到临城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张书振到临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液压挖掘机、福田牌白色货运汽车、私制电雷管、私制炸药、华鑫牌硝基硫酸钾化肥、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临城镇派出所2018年4月15日出具的发现经过、王一彬从王同聚处承包**村东北荒山的承包合同、提取证明;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称重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邢台市公安局硝铵炸药物证检验报告、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电雷管技术鉴定报告、检验报告;5.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一彬、张书振、张志锋、李连弟、董兴、李军生、李英秋、庞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村委会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书振违反法律规定,私自买卖、运输炸药4773.1千克、雷管216枚,并将上述雷管中的163枚私自储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锋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买卖、运输炸药4773.1千克、雷管600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连弟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买卖炸药4773.1千克、雷管1000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兴违反法律规定,私自买卖、运输雷管1000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兴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军生违反法律规定,私自买卖、运输雷管1000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一彬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炸药250千克、雷管2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英秋、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庞某某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炸药4773.1公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书申

2018年12月28

附:

1.被告人张书振、张志锋、王一彬、董兴、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李连弟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

3.被告人李英秋、李军生现羁押于内丘县看守所;

4.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5.案卷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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