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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书靓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张书靓(绰号张亮),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组**号。2018年4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书靓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书靓在沅陵县**镇**组**号**室的家中,先后四次容留姚某某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张书靓因吸食毒品被沅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书靓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姚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书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书靓一年内四次容留他人注射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书靓曾经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张书靓因吸食毒品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丹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书靓现羁押于沅陵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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