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753号
被告人张了婕(曾用名:张廖婕),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了婕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间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了婕与同案人黄某某(已被判刑)经商量策划,利用被告人张了婕在增城区财政局会计办证中心担任聘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为未依法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出具伪造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告人张了婕负责在办证系统上录入、审核需要办证的人员信息,再由同案人黄某某利用被告人张了婕提供的工作人员账号、密码、打印机及已盖章的空白证书,登陆广东省财政会计网打印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最后由被告人张了婕扫描伪造证书上的二维码,将证书的参数录入系统。截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了婕与同案人黄某某共同伪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共993本。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张了婕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松石居小区**大药房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伪造的证书等物证;
2.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通话清单、会计中心移交报案材料、空白证书领取表等书证;
3. 证人黄某某、郭某甲、王某某、蒙某某、彭某某、郭某乙、陈某某、廖某某、赖某某、钟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张了婕的供述与辩解;
5. 亲子鉴定报告、文件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
7. 抓捕视频、讯问视频、手机数据光盘等电子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了婕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惠萍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了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7本伪造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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