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张二闯,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宿迁市,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庄组**号。被告人张二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7日释放。被告人张二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二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晚,被告人张二闯至无锡市锡山区**镇**路中国体育彩票店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欧派牌踏板电动车1辆,物品价值2364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二闯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案破后被告人张二闯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张二闯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二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二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二闯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二闯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庄组**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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