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张二飞,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86********,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管委会**村,无固定住处。2013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8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72********,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镇**区**号(户籍地同前),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18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苗某甲,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69********,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区**镇**区**号(户籍地同前),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乙,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72********,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区**镇**区**号(户籍地同前),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连某甲,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72********,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区**镇**区**号(户籍地同前),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63********,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区**镇**区**号(户籍地同前),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二飞、高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连某甲、高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前一天下午,被告人张二飞来到包头市东河区莎尔沁镇莎木佳村,找到被告人高某甲,二人商谈由被告人张二飞盗窃电动三轮车,由被告人高某甲销赃。被告人高某甲为便于联系,用一个小纸条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交给被告人张二飞。
1.2018年11月19日中午,被告人张二飞到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阳光名都小区9号楼5单元门口,将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张二飞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甲,高某甲又以65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李某某。破案后赃物起回退还失主。该车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1850元。
2.2019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张二飞到土默特右旗医院食堂门前,将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深蓝色绿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张二飞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甲,高某甲又以700元的低价卖给同村的被告人高某乙。破案后赃物起回退还失主。该车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3564 元。
3.2019年2月1日晚,被告人张二飞到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影院东街综合市场院内,将郭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蓝色欣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该车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3918元。
4.2019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二飞到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站前街和平超市门前,将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色宝岛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该车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2464元。
5.2019年2月16日晚,被告人张二飞到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中心岛西南角雪莱蛋糕店门前,将叶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宝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张二飞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甲。破案后赃物起回退还失主。该车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2622元。
6.2019年2月18日晚,被告人张二飞到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惠民小区4号楼1单元一楼南侧窗外,将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孔兰色宝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张二飞以600 元价格卖给高某甲,高某甲又以1000元的低价卖给同村的被告人连某某。破案后赃物起回退还失主。该车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 2997 元。
7.2019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张二飞到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花苑园二区22号楼2单元楼门口附近,将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破案后赃物起回退还失主。该车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 1040 元。
8.2019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张二飞到土右旗医院住院部门口东侧,将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白色厚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张二飞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甲,高某甲又以65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李某某。破案后赃物起回退还失主。该车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 972元。
9.2019 年2月22日14时,被告人张二飞到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紫晶苑小区22号楼西侧,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透明红色美时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该车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3531 元。
10.2019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张二飞到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华科花园小区13号楼西北侧附近,将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张二飞以600 元的价格卖给高某甲,高某甲又以1500元的低价卖给被告人苗某乙。破案后赃物起回退还失主。该车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 4729 元。
11.2019 年3月10日中午,被告人张二飞到土默特右旗沟门镇纳太村陈某某家大门口前,将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中绿色五征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张二飞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甲,高某甲又以1500元的低价卖给被告人苗某甲。破案后赃物起回退还失主。该车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 4900 元。
12.2019年3月11日中午,被告人张二飞到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下茅庵村萨明线路边胡某某家大门口前,将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孔兰色宝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张二飞以6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甲,高某甲又以1200元的低价卖给被告人连某某。破案后赃物起回退还失主。该车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 2049元。
13.2019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二飞到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地矿小区15号楼4单元楼道里,将郝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粉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破案后赃物起回退还失主。该车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格为 35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
2.书证:报案材料、收据、合格证、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扣押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余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田某某、叶某某、张某某、段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梁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郝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二飞、高某甲、苗某甲、苗某乙、连某某、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二飞事前与被告人高某甲通谋盗窃,系盗窃共犯,被告人张二飞多次盗窃价值3498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甲盗窃价值23683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张二飞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连某某、高某乙明知电动车来历不明仍以低价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柏林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二飞、高某甲现羁押于土默特右旗看守所;被告人苗某甲、苗某乙、连某某、高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检察证据6份。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附注:本起诉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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