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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云云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云云(绰号“鹧鸪”),男,1984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53250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村委会****号。2004年10月2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云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开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分别于7月13日、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云云于2020年4月25日18时许,因在其前妻李某某手机上发现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讯的暧昧内容,对刘某某怀恨在心,为报复而假借李某某名义与刘某某约定见面,继而于当晚20时许,驾驶云GJ1763长安牌微型车,到开远市中和营镇付新村开远博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响水万寿菊收购点旁,与驾驶云A36L61黑色奥迪轿车来到现场的刘某某碰面,并分别持事先准备好的1把长刀对被害人刘某某的胸部、手部进行捅刺,持1根钢管对被害人刘某某头部、手部及腿部等部位进行击打,后驾车离开现场,致刘某某在现场死亡。被害人刘某某的死因经开远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云云于2020年4月27日18时许到开远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钢管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尸体检验、DNA检验、指纹检验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手机数据、自首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

7.被告人张云云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云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云云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凯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云云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3张;

3.涉案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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