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云凯,绰号“黑三”,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租住在内江市东兴区**小区**栋**单元**号。2015年5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云凯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云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云凯用其身份证在内江市市中区假日酒店开房容留邱某某、易某某(17周岁)、邓某某
(17周岁)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云凯用其身份证在内江市东兴区佳源酒店开房容留邱某某
、易某某(17周岁)、邓某某(17周岁)、隆某某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说明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邓某某、邱某某、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云凯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凯先后两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云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云凯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卷宗2册、散页材料1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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