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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云峰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云峰,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04221993********,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号,2011520张云峰因抢劫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2020年3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云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20时15分,张云峰驾驶证驾驶川******号小轿车,搭载其父亲从金江镇驶往渔门方向,行驶至仁和区布德镇民政桥路段,该车右前大灯处将车行方向右前方路边的行人余某某撞倒,造成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余某某死因为颅脑损伤。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张云峰负全部责任,行人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报案记录、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现场勘查记录、刑事照相、证人证言、法医尸体检验记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天网监控视频、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峰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云峰拨打110电话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4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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