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张云峰,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3********,回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路**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村。因盗窃,于2003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5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6年5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6年5月24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4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云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云峰乘坐850路公交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南岗路附近时,秘密窃取贾某某(男,53岁,河北省人)放置于右侧裤兜内的OPPO牌手机一部,后被反扒民警查获。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0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手机录像视频、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照片、其他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云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云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云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云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云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云峰有多次盗窃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云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云峰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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