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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云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张云,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为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和平区**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云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云伙同他人在天津市西青区**街**号楼**室内利用赌博机开设堵场。2015年10月5日,民警将正在上述赌场内进行赌博的戴某某等人及赌场服务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张云于2019年6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经鉴定,从该赌场内查获的十组83台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通过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云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媛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云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补充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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