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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云木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8〕304号

被告人张云木,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楼**村**路**号。被告人张云木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8月2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云木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曹黎明及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凌晨0时40分左右,在界首市颍南办事处菲比酒吧门口,被告人张云木手持皮带无故对刘某某、郝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进行殴打,致该六人受伤。经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六被害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郝阵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云木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

定书;

6.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木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戈辉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云木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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